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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拟禁止在地铁上吃东西 违者罚款50至100元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12年05月08日12:44  汉网-武汉晚报

  本报讯 (记者 夏琼 通讯员 周凯) 你同意热干面、宠物狗、扁担禁上地铁吗?众目期盼的武汉第一条地铁将于今年底通车,昨日,市政府法制办公布《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明确规定,在轻轨、地铁上吃热干面、带宠物狗、扛扁担都将被禁止,违者将被罚五十至一百元。

  4月26日,由市政府法制办主持,市人大城环委、法制委,市人大法规室,省法制办,市建委、市交委、市规划局,武汉大学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武汉地铁集团等专家参与的专家论证会,在地铁集团举行。

  市政府法制办条例起草有关负责人介绍,当时,“乘客禁止行为”部分就成为了专家们热议的焦点,此外,是委托执法还是由运营企业直接执法、“安检设备设置”、“运营事故处理”等问题,也引起了不少讨论。

  目前,各方正加紧条例审议前的准备工作。据悉,由于其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,进入人大审议程序后,有可能举行立法听证会。

  “由于这部法规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,相信市民一定也有话说”,昨日,市政府法制办将《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》(征求意见稿)在其官网上予以公布,恳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。

  昨日,本报第一时间进行了一个街头小范围调查。

  问题1:早餐能不能上?

  大多数人建议一刀切

  为了早上多睡会儿,端着早餐上轻轨后慢慢吃,这样的场景不少市民见过。如果今后不能在轻轨上吃早餐了,家住古田二路、在航空路当商场服务员的刘小姐感觉不太好。

  不过,大多数受访者表示,带早餐上去,肯定会有汤汤水水,你说你可以保证不污染环境,但能保证所有的人都能做到吗?如果开了口子,热干面上去了,那个味道在密闭车厢里一飘散,结果可想而知。因此,不如一刀切。

  问题2:猫猫狗狗让不让上?

  不让上者占大多数

  不养宠物的向女士举双手支持宠物不上轻轨、地铁。

  32岁的李女士自称“狂热宠物爱好者”,她的态度居然也是:应该禁止宠物上。

  “我很爱狗狗,但我经常看到不喜欢狗狗的人的表情,我非常能理解他们。这就像有人特别喜欢吃芥末,有人沾都不能沾一样。”她说,轻轨和地铁是公共交通,宠物再干净、照护的再好,还是有可能传播疾病、对不喜欢狗狗的人带来不好的感觉。因此,应该尊重别人的感受。

  问题3:扁担让不让上?

  建议灵活处理

  对于这个问题,部分受访者的态度相对宽容,认为只要未对其他乘客造成太大妨碍,可以灵活处理。但也有人提出,如果“扁担”带货怎么办?

  为什么不让

  在地铁上吃东西?

  条例起草者:老鼠咬断地铁线路的事真的发生过

 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该法规起草工作的负责人表示,起草工作参照了国内已有地铁的城市,也吸取了香港、新加坡等地国际成熟标准。

  该负责人表示,在密闭的轨道车厢内饮食,有可能生成食物的残渣,食物残渣易滋生老鼠、蟑螂,老鼠咬断轨道交通设备线路的事故曾真实发生过。此外,在车厢内饮食,不利于车厢清洁卫生,还有可能发出刺激性气味,影响其他乘客。

  为了行车安全和环境健康,故我市在条例征求意见稿中,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。

  ●不得在车内饮食、不得带宠物上车●不许带气球、扁担上车

  ●不理乘客投诉罚二千元●应减少因施工

  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●遇故障应妥善组织疏散●应急不力可追究刑责

  条例征求意见稿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、环境卫生的行为:如在车站、站台、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、便溺、吐口香糖、乱扔果皮、纸屑等废弃物;在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、乱写、乱画、乱张贴、悬挂物品;携带宠物、家禽等动物乘车;在车站、站台、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;乞讨、捡拾垃圾、卖艺、躺卧、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;在车站、列车内饮食、携带刺激性气味物品。违者,将被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。

  在车站、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、堆放杂物、摆设摊档,或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等影响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为,则将被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●不许带气球、扁担上车

  禁止携带充气气球、锄头、扁担、铁锯、铁棒、运货平板推车、自行车(已折叠好的折叠自行车除外)上车,违者将被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。

  被禁止的行为还包括:攀爬或者翻越围墙、栏杆、闸机、机车等;强行上下车;不按规定购票乘车,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;在电扶梯、出入交通闸口打闹嬉戏危及他人安全;禁止携带长度超过1.6米的物品乘车。

  此外,禁止非法拦截列车、阻断运输、擅自进入轨道、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;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许可,禁止在车站内拍摄电视剧、广告宣传片。

  违者将被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。

  ●运营单位可进行安检

  条例征求意见稿中,禁止乘客携带枪支弹药、管制器具以及易燃、易爆、有毒和放射性、腐蚀性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设施;禁止在通风口、车站、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易燃、易爆、有毒和放射性、腐蚀性的危险品。违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,对携带以上危险品或者拒不接受检查的乘客,将被责令出站;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,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  ●不理乘客投诉罚二千元

 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持出入口、通道的畅通,统一设置安全、消防、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;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、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。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,应提前向乘客告知。保证无障碍设施完好、畅通。

  还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,保持车站、车厢的整洁卫生,保证车站、车厢等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;并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,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。

  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,且逾期未改正的,将处二千元罚款。

  ●应减少因施工

  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

  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提出,轨道交通建设、维修需要占用、挖掘道路或者跨越、穿越道路架设管线设施,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,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。

  交管部门应加强道路交通组织疏导,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,避免或减少因轨道交通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。

  ●遇故障应妥善组织疏散

  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,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,恢复运行。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,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妥善组织乘客疏散。

  轨道交通因运行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,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规定退还票款。 

  轨道交通建设、运营单位应在轨道交通设施内,设置报警、灭火、逃生、防汛、防爆、视频监控、紧急疏散照明、救援等器材和设备,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公安机关相关系统连接。

  ●应急不力可追究刑责

  突发事故发生后,轨道交通建设、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,组织抢救,疏散人群,公布信息,防止事故扩大,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。

  未制定应急预案,处三万元罚款;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,处二十万元罚款;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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